昱嘉為您介紹門式起重機的操作規則
在操作前,應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,門式起重機備案需要以下相關手續:出廠合格證,制造企業資質證,安裝人員操作證,開工告知,自檢報告。
一、門式起重機操作規程
1、工作前
a、對制動器、吊鉤、鋼絲繩和安全裝置等部件按點檢卡的要求檢查,發現異常現象,應先予排除。
b、操作者必須在確認走臺或軌道上無人時,才可以閉合主電源。當電源斷路器上加鎖或有告示牌時 ,應由原有關人除掉后方可閉合主電源。
2、工作中
a、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時(或負荷達到最大重量時),應在吊離地面高度0.5米后,重新將重物放下,檢查制動器性能,確認可靠后, 再進行正常作業。
b、操作者在作業中,應按規定對下列各項作業鳴鈴報警。
1、起升、降落重物;開動大、小車行駛時。
2、門式起重機行駛在視線不清楚通過時,要連續鳴鈴報警;
3、門式起重機行駛接近跨內另一起重機時。
4、吊運重物接近人員時。
c、操作運行中應按統一規定的指揮信號進行。
d、工作中突然斷電時,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“零”位,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正常。
e、門式起重機大、小車在正常作業中,嚴禁開反車制動停車;變換大、小車運動方向時,必須將手柄置于“零”位,使機構完全停止運轉后,方能反向開車。
f、有兩個吊鉤的門式起重機,在主、副鉤換用時和兩鉤高度相近時,主、副鉤必須單獨作業,以免兩鉤相撞。
g、兩個吊鉤的門式起重機不準兩鉤同時吊兩個物件;不工作的情況下調整門式起重機構制動器。
h、不準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,嚴禁在有負載的情況下調整門式起重機構制動器。
i、嚴格執行“十不吊”的制度:
1、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;
2、超過額定起重量時不吊;
3、吊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掛不牢不吊;
4、吊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吊;
5、抱閘或其它制動安全裝置失靈不吊;
6、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;
7、歪拉斜掛不吊;
8、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吊;
9、埋在地下物件不拔吊;
10、帶棱角塊口物件、未墊好不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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